近日,關於大規模建設煤電基地對是自願造成的影響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和討論,有環保組織指出水資源在煤炭開采和煤電化等能源基地的建設中的製約作用。爲西部地區的煤炭開發規劃敲響了警鍾。但是該組織的政策建議忽視了市場機製的作用,提出“量水而行、以水定産”的政策,忽視了地區之間水資源再分配的可能性。實行這樣的政策,要求規劃者能夠合理、經濟地在各種用途之間分配水資源。這樣是不切實際的,即便規劃者是萬能的,也仍不能遏製地方爲了上項目而發生相互之間以上下級之間的博弈,導緻規劃失敗。
“水—煤”關系涉及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複雜關系。單純就事論事,不能解決現實複雜的問題。如果因爲水的限製,而減少煤、電、化的生産開發現象,會引起一系列的問題:經濟發展需要的煤炭從哪裏來?如果沒有足夠煤炭,經濟需要受多大的損失?電力、化工基地該建設在哪裏?煤炭怎麽運出去?